首例5人偷渡缅北“淘金”在湖北黄梅法院受审
3月10日上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被告人梁某、江某等4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该案系黄梅法院审理的首例偷越国境电信诈骗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吴某在“蝙蝠”app软件上获悉,在缅甸某公司上班,每天发朋友圈就能月入高薪,且带去公司的人越多,收入就越高。随后,吴某在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便按照上线“蛇头”(身份不明)的安排,以高额回报为由,拉拢、组织梁某、江某、汤某、洪某、王某(另案处理)、童某(另案处理)、邢某(另案处理)等7人从黄梅县孔垄镇出发到云南省,再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
2020年4月8日,吴某等8人成功偷渡到缅甸,并进入该公司上班。8人按照公司要求,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投资理财能赚大钱”等不实内容和图片,吸引国内微信好友“投资”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因公司效益不好,王某、童某、邢某等3人先后在吴某的安排下偷渡回国。
2020年6月,吴某带领剩下的梁某、江某等4人跳槽至缅甸另一诈骗公司继续从事电信诈骗工作。2021年6月至8月期间,吴某、梁某、江某等5人先后通过缅北滞留人员劝返政策自首通道回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在上线的指挥下,拉拢他人有组织地偷越国境,后在一年内滞留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到30日以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江某等4人在一年内滞留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以诈骗罪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双方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并对证据进行充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就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发表了各自意见。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